(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候阿不都与何明海、何麻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阿不都,何明海,何麻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候阿不都。法定代理人候么二力。委托代理人田春虎,系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明海。被告何麻乃。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阿不都与被告何明海、何麻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候阿不都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对该案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阿不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阿不都撤回对被告何明海、何麻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自愿各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马原平审 判 员 赵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