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静宁县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宁县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静宁县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任经理。被告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静宁县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宁县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宁县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静宁县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孔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