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单、刘新利、郭玉兰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单,刘新利,郭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刘单。申请人:刘新利。申请人:郭玉兰。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我院代理审判员慕立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刘单、刘新利、郭玉兰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经柳河县凉水河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刘新利主动提出放弃继承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将应分的份额让给奶奶和妹妹;2、郭玉兰分得50.0721万元,刘单分得45.0721万元;3、该继承的死亡赔偿金现全部由刘同才保管,三年后刘同金入祖坟时方可支配使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具体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单、刘新利、郭玉兰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2015)凉水调字00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