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析诉被告杨兵营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析,杨兵营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杨析,男,201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杜亚利,女。(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韩宏标,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娜,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兵营,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红孝,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析诉被告杨兵营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母杜亚利与被告杨兵营2006年相识,2014年生一子杨析,自原告出生后被告一直未向其支付任何抚养费,现因杜亚利独自抚养杨析,无任何收入,且被告一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2015年2月3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现处于无业状态,无收入来源,每月的生活支出不能负担,原告现要求其支付5000元抚养费无任何依据,且原告是非婚生子,杜亚利和被告均有过错,鉴定费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杜亚利与被告杨兵营2006年认识,2014年8月18日生一子杨析,杨析出生后随杜亚利共同生活,由其照顾,自杨析出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杨析与杨兵营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鉴定许可证号:610002005号)鉴定结论显示:杜亚利与杨析有亲生血缘关系,杨兵营与杨析有亲生血缘关系。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兵营另有婚生子女两个,其中一个未成年。另查,被告现无固定工作,原告称被告做生意且在多处有投资未向法庭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庭审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中国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账户流水及余额进行查询,经本院查询,杨兵营名下中国银行帐号截止2015年4月30日102009553464,102000361292,103245897476账号余额共计为245800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90210009785612于2012年8月23日销户,6228460210000753516于2010年8月9日销户、6228460210004085618于2012年11月16日销户,6228480210136877417余额为零元;6228490210011151118可用余额为63.43元。以上事实有出生证明、鉴定报告、银行流水账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称被告在多处有投资,根据被告财产状况要求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因未向法庭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结合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考虑被告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兵营自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析抚养费7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100元,由被告杨兵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