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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一×与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238号原告朱一×。法定代理人朱二×,(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强,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原告朱一×与被告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东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后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的姥姥。原告之父朱二×与原告之母、被告女儿李亚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8日办理协议离婚,原告由朱二×抚养。2015年1月7日,李亚苹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李亚苹生父已去世,原、被告系李亚苹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楼房系李亚苹生前财产,李亚苹没有立下遗嘱。原、被告因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李亚苹所有的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楼房由原、被告各继承50%,同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楼房折价款200000元;依法分割李亚苹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公积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亲属关系属实,楼房是李亚苹的遗产,但这套楼房还有外债,装修款还没有结清。经审理查明,李亚苹系原告之母、被告之女,被告系原告的姥姥。××××年××月××日,李亚苹与朱二×生育一子即××。××××年××月××日,双方在武清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18日,李亚苹与朱二×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子女抚养事项:男孩朱一×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给朱一×抚养费人民币叁佰元整,直至朱一×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女方可以随时看望朱一×。2、共同财产事项:无。3、债权债务事项:无。4、共同房产事项:坐落在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归女方所有。”2015年1月7日,李亚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生前未留有遗嘱。另查明,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地号:武字W-30-74-,建筑面积68.93平方米)现登记在李亚苹名下。截止到2015年2月,李亚苹名下的公积金帐户共有余额20035.76元。截止到2015年1月30日,李亚苹名下的天津农商银行存折(帐号:9071901000100100122903)内有余额129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7)内有余额14730.99元。2015年2月2日,李亚苹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7)被支取现金14000元。2015年2月3日,李亚苹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7)被支取现金700元并划扣手续费4元。庭审中,被告称李亚苹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中共计14700元是其大女儿支取的,取出后已全部交给被告,被告用于看病支出。庭审中,原、被告对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室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通过竞价、议价的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申请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支出评估费2000元。天津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德(2015)评字第2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室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总价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单价:4933元/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当庭陈述及正德(2015)评字第2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等书证证明属实。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件,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现登记在李亚苹名下的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室房屋、李亚苹名下的公积金帐户余额及银行存款系李亚苹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属李亚苹的遗产。其次应确定遗产的继承人。本案中,因李亚苹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作为李亚苹之子、被××之母,二人均系李亚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二人应为李亚苹遗产的继承人。再次,应确定各继承人在遗产中所应继承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李亚苹的遗产即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室房屋、李亚苹名下的公积金帐户余额及银行存款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被告二人均等继承。最后关于李亚苹遗产的分割方式,因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室房屋系不动产,无法直接进行分割,考虑到原告系未成年人,缺乏经济来源,无能力支付相应的折价款,故本院确认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70000元(340000元÷2)。对于李亚苹名下的公积金帐户余额20035.76元,应由原、被告各分得10017.88元。李亚苹名下的天津农商银行存折(帐号:9071901000100100122903)内余额129元,应由原、被告各分得64.5元。李亚苹去世前,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7)内原有余额14730.99元(2015年2月3日被划扣手续费4元),此款本应由原、被告各分得一半,但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占有了其中的14700元,被告应将多得的部分返还原告,故本院确认李亚苹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7)内现存余额26.99元归原告所有,被告另行给付原告人民币7336.5元﹤14700元-(14730.99元-4元)÷2﹥。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坐落于武清区徐官屯信用社宿舍楼-3-107(地号:武字W-30-74-,建筑面积68.93平方米)室房屋归被告张××所有,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朱一×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70000元。二、李亚苹名下的公积金帐户余额人民币20035.76元,由原、被告各得10017.88元。三、李亚苹名下的天津农商银行存折(帐号:9071901000100100122903)内余额人民币129元,由原、被告各得64.5元。四、李亚苹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7)内余额人民币26.99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另行给付原告人民币7336.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评估费2000元,由原、被告各担负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东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凡凡附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