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商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沈阳、杜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沈阳,杜云,严怀忠,花成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03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13号1001-1005、2001-2005金源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泽安、钟开连,该支行员工。被告沈阳。被告杜云。被告严怀忠。汉族。被告花成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被告沈阳、杜云、严怀忠、花成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盱眙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沈阳、杜云、严怀忠、花成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俊春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人民陪审员 季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