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王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邵辉。委托代理人:何泽宇。委托代理人:徐淑君。被执行人:王萍。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诉王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萍名下的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东小路29号美墅15号楼303室房屋(建筑面积239.25M2,套内建筑面积220.44M2,D-6车库建筑面积22.52M2,土地使用权面积60.47M2,土地证号:慈国用2××3第180258号、慈国用2××3第180257号,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后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将该房屋的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已于2015年7月28日将该房屋拍卖给了案外人兰小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萍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东小路29号美墅15号楼303室房屋(建筑面积239.25M2,套内建筑面积220.44M2,D-6车库建筑面积22.52M2,土地使用权面积60.47M2,土地证号:慈国用2××3第180258号、慈国用2××3第180257号,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