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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李相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李相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927号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宫祥杰,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静安,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相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相阳换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相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相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李相阳的起诉。二、诉讼费由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缴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