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君与隋其、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隋其,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王君,女,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隋其,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栋,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告王君诉被告隋其、被告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隋其、被告王栋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君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隋其因个体经营活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约定2014年2月11日还款。被告王栋自愿为隋其担保。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借给被告隋其人民币80000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隋其并未如期还款。原告向其催要,其一直避而不见,不愿意还款。原告找被告王栋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王栋也予以拒绝。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借款担保人承诺书》为据。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庭审中原告王君明确利息为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2015年8月5日原告王君以其他理由撤回对被告王茹的起诉。被告隋其辩未答辩。被告王栋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隋其向王君借款80000元,双方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隋其向王君借款80000元,隋其于2014年2月11日还款。同时,隋其向王君出具《借据》及《收据》各一份。王栋为上述隋其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款担保人承诺书》一份。王栋在《借款担保人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隋其向王君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70000元至今未还。庭审中王君称:“借款十天后,我找其要钱,被告隋其要求再用一个月,也就是2014年3月18日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隋其与原告王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隋其出具的《借据》、《收据》系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原告王君依上述凭证主张被告隋其归还借款80000元,依其被告隋其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载明之内容及被告隋其已向原告王君偿还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隋其向原告王君偿还借款70000元。原告王君还主张被告隋其承担利息(本金依照70000元计算,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期间:自2014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依据《借款合同》所载明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11日及庭审中原告王君称:“借款十天后,我找其要钱,被告隋其要求再用一个月,也就是2014年3月18日还款”的事实,另结合被告隋其逾期未还款的事实,被告隋其应自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王君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金依照70000元计算,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期间:自2014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原告王君还主张被告王栋对上述借款70000元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依被告王栋出具《借款担保人承诺书》载明之内容,被告王栋应对被告隋其的借款70000元及利息负连带责任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隋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君支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本金依照70000元计算,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期间:自2014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王栋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隋其的还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00元,由原告王君负担250元,被告隋其、被告王栋共同负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