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谢月英与蓝金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月英,蓝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谢月英,女,现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2023。被申请人:蓝金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龙颈镇白芒。身份证号码:×××6216。申请人谢月英因与被申请人蓝金辉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蓝金辉所有的粤R×××××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谢月英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审 判 长 邓耀辉审 判 员 陈兰芳代理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庆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