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山东澳森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山东澳森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289号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房晓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碧名,广东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澳森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吴秋菊,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山东澳森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与被告山东澳森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0元,减半收取708.00元,由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