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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跃与吴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11号原告何跃,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卫,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跃与被告吴卫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