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先芝与乔生斌、乔生慧、乔生辉、乔生俊、第三人武汉市硚口区武胜铝制品厂拆迁利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52-1号原告王先芝,女,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委托代理人张焕瑜,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梦露,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乔生斌,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乔生慧,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乔生辉,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乔生俊,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亮(被告乔生俊之夫),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第三人武汉市硚口区武胜铝制品厂,住武汉市汉口利济路小新巷41号。法定代表人:吴子清。委托代理人吴可胜,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芝与被告乔生斌、乔生慧、乔生辉、乔生俊、第三人武汉市硚口区武胜铝制品厂拆迁利益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先芝的申请,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乔生斌、乔生慧、乔生辉、乔生俊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余庆里10号房屋的拆迁款人民币196000元,并查封担保人潘义华位于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小区9栋2单元202室房屋。现原、被告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王先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乔生斌、乔生慧、乔生辉、乔生俊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余庆里10号房屋的拆迁款人民币196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潘义华位于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小区9栋2单元202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