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22号原告:石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王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孙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