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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从林与耿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从林,耿立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560号原告魏从林,居民。被告耿立付,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魏从林诉被告耿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从林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