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从林与耿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从林,耿立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560号原告魏从林,居民。被告耿立付,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魏从林诉被告耿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从林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