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七民一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段艺与白章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章牛,段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七民一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章牛,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艺,女,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司法所工作人员,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9团。上诉人白章牛因与被上诉人段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章牛以接受原审判决为由,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章牛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章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白章牛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白章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德新审判员 徐 华审判员 张心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甜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