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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段某与范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2000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西安市艺宝公司职工。系原告父亲。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2015年上半年抚养费2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该案已执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