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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靳苗苗与临渭区千千氏工艺品专营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苗苗,临渭区千千氏工艺品专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026号申请执行人靳苗苗,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渭区千千氏工艺品专营店。负责人张新莉,系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张高健,男,汉族,系张新莉之子。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渭临劳仲案字(2015)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苗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渭区千千氏工艺品专营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从被执行人临渭区千千氏工艺品专营店处执行回案款24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人靳苗苗,此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临劳仲案字(2015)16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刘娟洁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