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廷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刑初字第009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廷海,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200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5)95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廷海在重庆市江北区新上海大厦X栋X-X日租房内,趁被害人朱某熟睡之机,盗走朱某的一部价值4176元的银色苹果iPhone6PLUS(16G)手机。2015年8月1日,陈廷海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查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朱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廷海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廷海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廷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二、追回的银色苹果iPhone6PLUS(16G)手机发还被害人朱某(已发还)。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纯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