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鸣章与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鸣章,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周鸣章,农民。被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育才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钦,经理。原告周鸣章与被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文辉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鸣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鸣章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与被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项目是水电、消防管路预埋,单价是以每平方5元计算,付款方式是以每两个月进度的80%支付,剩下的20%封顶付完。2015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施工的人工工资为85316元。经被告多次催讨,被告只分三次支付原告共3万元,尚欠55316元至今尚未支付。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55316元,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鸣章与被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水东大厦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水东大厦的水电预埋、消防预埋管道工程,单价以每平方5元计算,付款方式以每两月进度的80%支付(每两月10号之前),剩下20%封顶付完。原告与被告项目部邓建刚于2015年2月6日进行工程款结算,确认工程款项为85316元,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及结算之后,被告曾分三次支付工程款3万元给原告。水东大厦现已封顶,被告尚欠55316元尚未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水东大厦合同》、《“水东大厦”消防水电预埋工程结算单》及本院的庭审记录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周鸣章的工程款55316元,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及结算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被告不按《水东大厦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鸣章工程款人民币55316元。案件受诉费人民币591.5元,由被告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银行账户。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开户名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3×××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朗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