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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天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天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0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宋建忠审判员 张齐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