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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3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忠伟与查选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伟,查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3156-2号申请执行人:胡忠伟。被执行人:查选金。申请执行人胡忠伟与被执行人查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忠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5225元(含诉讼费2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忠伟尚有债权25225元(含诉讼费22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查选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31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忠伟发现被执行人查选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