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申桂兰与岳跃峰、赵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桂兰,岳跃峰,赵永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40-1号原告:申桂兰。被告:岳跃峰。被告:赵永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亓君,系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常青路*号综合楼西头***层。原告申桂兰等诉被告岳跃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岳跃峰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岳跃峰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来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