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27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如英与杨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如英,杨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7137号原告梁如英,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龙,男,1988年7月11日。委托代理人郭远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如英与被告杨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如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如英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梁如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李晶云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