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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7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如英与杨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如英,杨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7137号原告梁如英,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龙,男,1988年7月11日。委托代理人郭远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如英与被告杨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如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如英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梁如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李晶云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