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28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1月19日生。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9月4日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乙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