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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28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1月19日生。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9月4日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乙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