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189襄阳长胜公司与武汉建工襄阳分公司、武汉建工公司、襄阳东翔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96-1号原告襄阳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襄阳长胜公司)。住所地: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富清,襄阳长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冬云,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简称武汉建工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负责人李传洋,武汉建工襄阳分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建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陈永联,武汉建工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襄阳东翔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余剑,东翔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长胜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襄阳分公司、武汉建工公司、襄阳东翔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长胜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建工襄阳分公司、被告武汉建工公司、襄阳东翔公司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和到期债权。原告襄阳长胜公司提供其公司所有迈腾牌小型轿车(牌号为:鄂FDX5**),案外人胡兴国提供其所有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牌号为:鄂F8CS**),案外人高文军提供了其所有的指南者小型越野客车(牌号为:鄂F8DG**)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长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建工襄阳分公司、武汉建工公司、襄阳东翔公司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和到期债权。二、查封襄阳长胜公司所有迈腾牌小型轿车(牌号为:鄂FDX5**);查封胡兴国所有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牌号为:鄂F8CS**);查封高文军所有的指南者小型越野客车(牌号为:鄂F8DG**)。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