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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牛某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淇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司机。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利魁,河南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文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吴利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因与段某存在经济纠纷,段某先后多次拦截牛某驾驶的公交车,妨碍其正常营运。2015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牛某乘坐公交车来到段某工作的中石化庙口镇加油站附近“三角力三角带”农机修理门市,拿走一个扁形塑料机油壶来到庙口镇恒大加油站购买了5元93#汽油,到段某所在的中石化庙口镇加油站营业厅内,将汽油先往自己身上倒了一部分,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剩余汽油泼洒到被害人段某身上及营业厅地面,牛某在与段某发生口角、撕拽过程中将打火机扔在地上,未实施点火。期间,段某跑到营业厅外拨打110报警,牛某跟到营业厅外与段某吵架,9时50分许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将牛某控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持汽油、打火机在中石化庙口加油站营业厅内对被害人段某泼洒汽油,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后其自动放弃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系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牛某系犯罪中止,且未发生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较轻;2.牛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3.本案因经济纠纷引起,被害人未采取正当途径解决,而是强制拦截牛某驾驶的公共汽车,具有严重过错;4.牛某与被害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免除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段某因与被告人牛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多次拦截牛某驾驶的公交车,妨碍其正常营运。2015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牛某乘坐公交车来到段某工作的中石化庙口镇加油站附近“三角力三角带”农机修理门市,拿走一个扁形塑料机油壶,到庙口镇恒大加油站购买了5元93#汽油,来到段某所在的中石化庙口镇加油站营业厅内,将汽油先往自己身上倒了一部分,然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欲将剩余汽油泼洒到被害人段某身上,并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段某见状遂与牛某抢夺机油壶,在其与牛某撕拽过程中,打火机和油壶掉在地上。后段某跑到营业厅外拨打110报警,牛某未将汽油点燃,且明知段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审理过程中,牛某与段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牛某供述:我和段某认识有五六年了,之前我借了她6万元钱弄了一辆车,车赔钱了,段某让我给她开公交车,每个月给我4000元工资,16个月没给我工资。2015年3月27日,段某家的车玻璃被砸了,她一直怀疑是我砸的,就拦截我开的公交车,弄得我没办法跑车,得给乘客退票。3月29日上午8点多钟,我到淇县庙口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对面,段某在加油站看见了我,就打电话骂我,问我为什么不进去,我一听就急了,到旁边一个修拖拉机的门市上借了一个机油壶,在段某所在加油站西边100米路北的一个小加油站,买了5元钱的93#汽油,来到段某所在的加油站营业厅门前,我把汽油往胸前倒了一些,右手拿着电子打火机,左手拿着油壶,到加油站营业厅内准备往段某身上倒汽油,段某闻见我身上有汽油味,又看见我手里拿着汽油,就说:“你先别慌了,我给你说说。”我说:“没什么可说的了,你不让我活了,我也不会让你活。”说完就往段某身上倒汽油,段某抓住我的手夺汽油壶,汽油又撒到我们身上,油壶和打火机也在和段某争斗中掉在地上了。然后段某就从营业厅出来说要报警,我说你报警吧,她出去打110,我在营业厅外面蹲着等派出所的民警来处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我带到了派出所。其实我是吓唬她的,让她以后不要再拦我的车了。我个子高,她一个妇女,如果真想烧她一把就拽住她了,她根本拦不住。2.被害人段某陈述:2015年3月29日上午九点钟,我在淇县庙口镇中石化加油站营业厅内正查看电脑上的文件,突然听见有人说:“尻娘,你不叫我活了,你也别活,咱俩都死妥了。”这时我扭脸看见牛某手里提了一只机油壶,壶里装有大半壶汽油,他走到我跟儿就往我领口里倒汽油,我就使劲用左胳膊推牛某,把他手里的塑料壶打掉在营业厅的地板上,我就往营业厅外边儿跑,在营业厅门口,牛某抓住了我的工作服,我就喊:“庆伟(陈某),有人闹事”,我同事陈某就跑过来拽牛某,把牛某拉到了一边儿,我就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控制了牛某。我和牛某认识有六七年了,我们之间有些经济纠纷,2011年牛某向我借了6万元钱,一直不还,后来把一辆捷达车以3000元的价格抵给我了,有人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买,牛某知道后不让我卖,还说如果我把捷达车卖了,就把我家的轿车砸了,我没有听他的,把那辆车卖给别人了。2015年3月27日,我家的轿车玻璃被砸了,我就找他说事,向他要以前的六万元钱,还拦他的车,一共拦了两次。3.证人陈某(庙口镇中石化加油站工作人员)证言:2015年3月29日上午十点多钟,我在加油站西屋,突然听见段某在喊我的名字,我就赶紧跑出来了,见段某刚从营业厅跑出来,领口和袖子上有油迹,段某在门口窗户旁打电话报警,营业厅屋里有一名男子正往门口走,我问那个男的想干啥,那个男的说不想让段某在加油站干了,我看见营业厅地上有一片油迹,闻见有很浓的汽油味,还有一个透明的塑料壶,上面有“农柴机械专用”字样,里面还有液体,就问他营业厅地上的汽油是谁泼的,那个男的说是他泼的,那个男的还说:“不让我过了,你也别过了。”段某报过警后,俩人就在外面争吵起来,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我以前见过那个男的来加油站找过段某。4.证人冯同桂证言:证明2015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一名男子到其在淇县庙口镇的“三力士三角带”修车门市,借了一个净含量2.5升的机油壶,上面有“农柴机械专用”字样。5.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29日上午9时至10时之间,一名男子拿着一个透明的、扁形状的塑料壶到其所在的淇县庙口镇恒大加油站购买了5元93#汽油。6.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鹤公物鉴(化)字(2015)02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淇县公安局送检的无色液体中检出汽油成份;段某的中国石化工作服上衣未检出汽油成份。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位置及具体情况。8.淇县公安局庙口派出所出警证明、抓获证明:证明淇县公安局庙口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牛某站在屋外和房间内的被害人因经济纠纷吵架,手中未拿任何物品。在现场提取了一只装有汽油的透明塑料壶,一个打火机和一把剪刀,后将牛某传唤至庙口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淇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淇县公安局将现场提取的塑料壶、打火机、剪刀及段某工作服予以扣押,后将工作服发还给段某的情况。10.110接处警、回访登记表四份:证明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牛某报警称有人拦截车辆的情况。11.淇县公安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牛某无犯罪前科。12.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段某就其经济损失及经济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牛某的豫F×××××号客运车油补自2014年度至报废期间由段某领取所有款项,牛某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手续;牛某释放后两年内还清所欠段某的30000元欠款,每年偿还15000元。段某对牛某表示谅解。13.被告人牛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未能正确处理,持汽油、打火机在加油站营业厅内泼洒汽油欲放火,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牛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牛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鉴于牛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责任,但达不到过错程度。辩护人关于该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二、作案工具机油壶一只、打火机一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和利强审判员  王士清审判员  李 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