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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64号吴红华与谢云端,刘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华,谢云端,刘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吴红华,女,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云端,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刘志荣,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诉讼代理人潘正兵,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红华诉被告谢云端、刘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健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吴红华、被告刘志荣的诉讼代理人潘正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云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谢云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于2014年11月17日前偿还完毕。2014年8月27日,谢云端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承诺于2014年11月27日前偿还完毕,并提供刘志荣作为保证人。2014年10月11日,谢云端再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0月21日前偿还完毕。对于上述三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计付利息。原告按约定向谢云端给付了上述三笔借款。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谢云端催收,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谢云端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05000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14年8月17日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志荣对上述借款中的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14年8月27日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谢云端在诉讼期间既无提出答辩意见,也无提供证据。被告刘志荣辩称,原告起诉刘志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该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是原件,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谢云端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借款合同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刘志荣作为上述借款中40000元的保证人除外。另查明: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放弃对刘志荣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谢云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谢云端向原告借款并写下借款合同确认,原告亦已向其给付了款项,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谢云端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谢云端偿还借款合共105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谢云端支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时间及适用的利率标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三笔借款的出借时间不同,应各自从提供借款之日起算,其中50000元从2014年8月17日起算;40000元从2014年8月27日起算;15000元从2014年10月11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利率不应超过24%。原告自愿放弃对刘志荣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云端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红华借款共计10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不应超过24%年利率,其中50000元从2014年8月17日起算;40000元从2014年8月27日起算;15000元从2014年10月11日起算;三笔利息均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红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00元,由被告谢云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