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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激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激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激渭。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18日被抓获,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激渭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激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激渭于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4月17日,窜至长沙市岳麓区的湖南大学田径场等地,趁他人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洪某等人现金人民币420元及价值人某2015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蒋激渭窜至湖南师范大学体育馆准备再次盗窃时被群众认出后抓获。案发后,追回被盗移动U盘、素乐充电宝各1个、铁三角300IS耳机1副、阿迪达斯裤子1条、诺基亚2700C、诺基亚5233、努比亚Z5S手机各1台均已发还各被害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蒋激渭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蒋激渭于2015年3月27日20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田径场内,趁他人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洪某放在田径场的足球场门下的书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元及价值人民币180元的诺基亚2700C手机1台、阿迪达斯裤子1条。2、被告人蒋激渭于2015年4月9日21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田径场内,趁他人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康某放在跑道边的外套及双肩背包1个,内有人民币110元及价值人民币1173元的步步高VIVOY17型手机1台等物。事后,被告人蒋激渭将所盗手机低价予以销赃,所获赃款被挥霍。3、被告人蒋激渭于2015年4月10日22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田径场内,趁他人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林某、夏某放在草坪上的书包1个。尔后,被告人蒋激渭将书包内价值人民币405元的诺基亚5233手机取出,其余物品被丢弃。4、被告人蒋激渭于2015年4月14日21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田径场内,趁他人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毛某放在东侧足球门下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80元及价值人民币2040元的魅族MX4手机1台、移动U盘、素乐充电宝各1个、铁三角300IS耳机1副。事后,被告人蒋激渭将所盗手机低价予以销赃,所获赃款被挥霍。5、被告人蒋激渭于2015年4月17日22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南校区足球场内,趁他人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齐某放在足球场草坪上的双肩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价值人民币1332元的努比亚Z5S手机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激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追回的被盗移动U盘、素乐充电宝各1个、铁三角300IS耳机1副、阿迪达斯裤子1条、诺基亚2700C、诺基亚5233、努比亚Z5S手机各1台,书证:曹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桔子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被告人蒋激渭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被害人毛某、夏某提供的购买被盗物品凭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害人洪某、康某、林某、夏某、齐某、毛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激渭的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鉴(2015)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激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激渭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激渭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激渭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激渭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激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蒋激渭退赔现金人民币三十元给被害人洪洁灵;退赔现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元及赃物折合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三元给被害人康斐昀;退赔现金人民币一百八十元及赃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六百一十九元给被害人毛莫可;退赔现金人民币一百元给被害人齐晓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