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县山成模板厂与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县山成模板厂,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山成模板厂,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镇。被执行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被执行人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南环路东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山成模板厂与被执行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