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与被南睿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河南睿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070号原告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焕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睿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与被告河南睿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秀梅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