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黄永松,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崔显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鄂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