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朔达。委托代理人:陈挺。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彤。委托代理人:张剑飚。被执行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建明。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根据(2011)嘉海民初字第416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约定:被告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原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325000元及其余工程款152270元至2014年12月底;应由两原告承担的2009年9月10日电气化接触网事故赔款、其他规费和税金、屋面作业罚款、分摊电费等由被告代交代缴的按凭据依实在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当事人另行主张;如有多余,余款在2014年12月底前付清。现两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在无法根据调解书规定提供其代交代缴凭证扣除保证金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证金1325000元及其余工程款152270元,合计14772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应当扣除由两申请执行人承担的2009年9月10日电气化接触网事故赔款731738元、电费331250元和分摊费273780元,被执行人应支付两申请执行人140502元。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结算情况说明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应执行的金额不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