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桂芳诉曾祥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芳,曾祥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周桂芳,女,生于1969年4月,汉族,住民勤县。被告曾祥正,男,生于1973年10月,住民勤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负责人许建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芳诉被告曾祥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原告周桂芳负担。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马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