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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俞秀珍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珍,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俞秀珍,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军,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秀珍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秀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军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新博西大街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军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新博西大街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