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邢文娟与孙玉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7号原告:邢文娟,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彬,男,193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娟诉被告孙玉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