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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邢文娟与孙玉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7号原告:邢文娟,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彬,男,193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娟诉被告孙玉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