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2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2451-1号原告:付某某,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245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