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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2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2451-1号原告:付某某,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245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