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吴兴发,吴利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吴兴发,吴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地址:连平县城环南路13号。负责人朱利昀,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兴发,男,汉族,1958年出生。被执行人吴利光,男,汉族,1981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9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兴发位于广东省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连平县信用社账号为8001000032574****的存款13000元到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判���员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