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潘伟与张青森、孙义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张青森,孙义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584号原告潘伟。被告张青森。被告孙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诉被告张青森、孙义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