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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潘伟与张青森、孙义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张青森,孙义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584号原告潘伟。被告张青森。被告孙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诉被告张青森、孙义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