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坚勇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郎永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坚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郎永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坚勇。委托代理人:邹英勉,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芬,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138号全球通大楼。负责人:朱怀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衍俊,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雪娟,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郎永华。上诉人陈坚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下简称梅州移动公司)、原审第三人郎永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陈坚勇与郎永华系朋友关系。从1998年开始,陈坚勇一直使用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陈坚勇亦一直委托郎永华代为预存和缴交该号码的费用。2012年12月1日,1380*****2805号码的登记人由陈坚勇变更为郎永华。订单号为753121201869223580的《全球通客户业务受理单》显示:过户日期2012年12月1日,原客户名陈坚勇,新客户名郎永华,提供了陈坚勇和郎永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有“陈坚勇”和“郎永华”签名。2015年3月5日,陈坚勇委托郎永华代为办理对梅州移动公司的投诉、举报、索赔。2015年4月7日,梅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出具梅市消调(2015)第4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因陈坚勇、梅州移动公司无法协商解决,陈坚勇遂于2015年4月2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一、判令梅州移动公司立即将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返还给陈坚勇;二、判令梅州移动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中国移动手机1380*****2805号码从2012年12月1日登记人由陈坚勇变更为郎永华至今,一直由陈坚勇使用,并由郎永华办理缴费手续。原审审理认为:本案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从1998年陈坚勇取得了涉案的号码1380*****2805,并一直使用至今,有陈坚勇、梅州移动公司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坚勇请求梅州移动公司将号码1380*****2805(现已登记至第三人郎永华名下)协助办理变更登记至陈坚勇名下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陈坚勇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从1998年至陈坚勇与梅州移动公司就涉案号码发生争议前后,陈坚勇仍一直委托第三人郎永华代理与梅州移动公司所发生的业务,及在争议发生后的所有一切相关的投诉、举报、索赔亦委托第三人郎永华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规定,梅州移动公司有理由相信第三人郎永华有代理陈坚勇协助办理该号码的授权,第三人郎永华与陈坚勇对于涉案号码的事项的代理行为有效。另,陈坚勇在得知其使用的涉案号码已变更登记至第三人郎永华名下后,已获得了第三人的赔偿。现该涉案号码亦已经登记至第三人郎永华名下。经释明,陈坚勇坚持请求梅州移动公司协助办理该号码过户至陈坚勇名下。陈坚勇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陈坚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坚勇负担。宣判后,陈坚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从1998年至今都一直使用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有消费发票还有预存款和购机等办理业务可以证明,致使上诉人长期在外地一直委托原审第三人在缴话费,但上诉人从未同意将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过户给原审第三人,上诉人也从未到过被上诉人处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在2015年3月到被上诉人处才发现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已不是上诉人的户名,上诉人通过机打账户单发现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已过户至原审第三人名下。2015年3月5日上诉人向梅州市消委会投诉,2015年4月7日被上诉人向梅州市消委会发出“1380*****2805反映未经同意过户要求赔偿问题的复函”,“复函”:“查证结果:经查证,客户号码1380*****2805于2012年12月01日到我司梅江一路服务厅办理了过户手续,由原机主陈坚勇过户给现机主郎永华。根据我司过户的业务流程,需出示双方身份证到我司营业厅办理,该受理单有双方身份证和双方签名,符合过户流程。因此客户投诉情况不实,我公司无法满足客户的赔偿要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复函”中所称“该受理单有双方身份证和双方签名,符合过户流程”其中有“双方签名”是不真实的,上诉人在2012年12月1日根本没有到被上诉人处办理手机号码1380*****2805过户手续。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的使用权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或许可被上诉人不能将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过户给原审第三人,现在被上诉人在未经过上诉人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已将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过户给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对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的使用权。被上诉人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请求:一、判令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梅州移动公司立即将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返还(即将号码过户)给陈坚勇;二、判令梅州移动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梅州移动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陈坚勇的上诉无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陈坚勇、梅州移动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从1998年起陈坚勇取得了涉案1380*****2805号码使用权,并一直使用至今,双方存在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上诉及答辩理由看,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梅州移动公司是否应将现登记在郎永华名下的1380*****2805号码变更登记至陈坚勇名下。陈坚勇上诉称在2015年3月到梅州移动公司处发现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0*****2805已不是其户名,其从未同意将1380*****2805号码过户给郎永华,梅州移动公司侵害其使用权,请求判令梅州移动公司将1380*****2805号码过户给其。经查,陈坚勇与郎永华系朋友关系,梅州移动公司2012年12月1日将1380*****2805号码户名由陈坚勇变更为郎永华时,审查了陈坚勇与郎永华的居民身份证及其签名,梅州移动公司有理由相信郎永华是受陈坚勇之委托办理1380*****2805号码转户手续,梅州移动公司2012年12月1日将1380*****2805号码户名由陈坚勇变更为郎永华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1380*****2805号码转户后一直由陈坚勇使用至今,陈坚勇应该知道从2012年12月1日起1380*****2805号码的户名已由陈坚勇变更为郎永华,但其未提出异议。同时,郎永华作为陈坚勇的朋友和代为办理涉案手机号码的缴费等一切手续之人,如果郎永华利用陈坚勇的信任和委托擅自将陈坚勇的涉案手机号码过户至其名下,陈坚勇完全可依法向郎永华主张权利。因此,陈坚勇请求判令梅州移动公司应将现登记在郎永华名下的1380*****2805号码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陈坚勇的上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坚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伟玲代理审判员 曾柳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