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徽巨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96号原告安徽巨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乐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佳怡,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巨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巨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