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兰子禄、饶宝兰,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董叶倩、刘祥桂(实习),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发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春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