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钟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钟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8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牟丽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凡,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涛,男,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重庆市分行)与被告钟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杜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建行重庆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涛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重庆市分行诉称,2014年3月13日,钟涛向建行重庆市分行的信用卡中心申办信用卡,经建行重庆市分行审查批准,于2014年3月为其办理了信用卡一张。钟涛于2014年3月22日起以消费、取现等方式从其人民币帐户中透支,截至2015年5月15日,共透支本金166701.34元,利息16480.83元,滞纳金3111.31元,费用66.5元,以上合计186359.98元。建行重庆市分行认为钟涛拖欠到期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建行重庆市分行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钟涛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6701.34元,截至2015年5月15日的利息16480.83元,滞纳金3111.31元,费用66.5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本金166701.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及以利息16480.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复利;2、本案诉讼费由钟涛承担。被告钟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钟涛向建行重庆市分行提交《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该申请表的背面系《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该领用协议载明了使用该卡发生欠款的偿还办法及其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取现手续费以及其他手续费的计收标准。钟涛在该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之后,建行重庆市分行按约向钟涛发放了信用卡一张。钟涛于2014年3月22日起以消费、取现等方式从其人民币帐户中透支。2014年3月13日,钟涛向建行重庆市分行申请办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专用额度166000元,期数36期,手续费率8%。截至2015年5月15日,钟涛尚欠建行重庆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6701.34元、利息16480.83元、滞纳金3111.31元,费用66.5元,合计186359.98元。此款,钟涛至今没有清偿。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证明、交易明细、欠款明细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钟涛与建行重庆市分行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建行重庆市分行按约向钟涛发放了信用卡,钟涛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建行重庆市分行有权要求钟涛偿还欠款,并有权按照领用协议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费用和滞纳金。建行重庆市分行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涛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涛在本判决生效次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66701.34元,截至2015年5月15日的利息16480.83元、滞纳金3111.31元,费用66.5元,以上合计186359.98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本金166701.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以利息16480.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014元,由被告钟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