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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惠耀与宁波市东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惠耀,宁波市东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98号申请人:陆惠耀。委托代理人:徐海霞。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康。陆惠耀与宁波市东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陆惠耀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甬鄞劳仲字(2012)第78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街山号”和“东福艇”两船上占70%股份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涉案船舶上的股份采取了限制措施,但未能实际控制涉案的两艘船舶,且两船至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家强执行员  李方方执行员  夏淇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