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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应国民与葛一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民,葛一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901号原告:应国民,农民。被告:葛一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国民��被告葛一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国民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