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与被告李向宏、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李向宏,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305号原告王玉,男。被告李向宏,男。被告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与被告李向宏、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玉承担。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宏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