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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淄博博山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淄博博山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钢,厂长。被告:淄博博山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西域城路口。法定代表人:房春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丽,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诉被告淄博博山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盛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张钢、被告淄博博山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购买沂水机床厂生产CR630/1000车床一台,CR800/1000车床一台,配置广数系统,价值28.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将两台车床安装后就不断进行修理,一直未能正常使用,达不到合同目的,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将两台车床拉回,返还货款285000.00元;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提供如下证据:1、合同一份;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四份;3、山东沂水机床厂CK630、CK800数控车床使用说明书一份;4、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DA98A交流伺服驱动单元使用手册一份;5、烟台环球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AK21240X4F型数控转塔刀架使用说明书一份。被告淄博博山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且交付原告设备的时候一并交付了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及说明。双方就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有约定,即质保期一年,原告的主张远超过该期限,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淄博博山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淄博博山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山东沂水机床厂生产的CK630/1000、CK800/1000车床两台,合同总价款为285000.00元。原告足额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原告自认于2011年11月收到涉案的两台车床。合同第三条约定,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为质保期一年。合同第十条约定,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说明书。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生产厂家指导调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车床应配置广数系统。原、被告一致认可,配置广数系统是指数控系统应配置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广数系统。对于涉案车床有无配置广数系统,原告主张,电脑编程是广数系统,数控刀架配置的是环球,应该全部配置广数。被告主张,涉案车床数控系统配置了广数系统。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山东沂水机床厂CK630、CK800数控车床使用说明书)中,第16页载明“本机床采用GSK980TA1数控系统,并配交流伺服电机及驱动器”。原告主张,涉案的两台车床都是因为刀架数控系统不是广数系统,而是烟台环球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环球系统,数控刀架应该全部配置广数,而实际配置的是环球,所以达不到合同目的。被告主张,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根本不生产刀架,数控系统与刀架系统是分开的,广数只生产主系统,而不生产刀架系统。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11年11月收到涉案车床后,曾因质量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亦不认可曾收到过原告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淄博博山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足额支付了货款,被告也向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数控系统应配置广数系统,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载明,涉案车床的数控系统已配置GSK980TA1的广数系统。因此,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该义务。现原告主张因刀架数控系统不是广数系统,而是环球系统;数控刀架应该全部配置广数,而实际配置的是环球,所以达不到合同目的。但在原、被告所签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刀架数控系统应为广数系统,而非环球系统;数控刀架应配置广数”的合意,故原告对其提出的车床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未能尽到证明责任,原告应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检验期限为按说明书,说明书未对检验期限有明确规定,故应认定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最迟应当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由生产厂家指导调试。“指导”意为指点、教导,而非负责调试,故原告应负有安装调试义务。原告作为车床买受人,在2011年11月收到涉案车床后,应当及时对车床进行检验与安装调试。即便从两年最长检验期间经过后开始计算一年的质保期,原告最迟也应该在2014年11月主张权利。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11年11月收到涉案车床后,曾因质量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亦不认可曾收到过原告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原告于2015年7月起诉,距其收到涉案车床已有三年半之久,已超过对其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综上所述,原告以车床存在质量问题,从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将两台车床拉回,返还货款28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8.00元,由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