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邱金霞与郑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霞,郑兆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邱金霞。委托代理人高玉,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霞与被告郑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金霞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