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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笑芳与郭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笑芳,郭金生,林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刘笑芳。被执行人郭金生。第三人林小华。本院在执行(2015)遂民二初字第129号刘笑芳诉郭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金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发生期间,第三人林小华与被执行人郭金生系夫妻关系,且现在仍为夫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林小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林小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笑芳清偿债务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186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