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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德惠市公安局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公安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李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德惠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夏明君。委托代理:王志强,男,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被告:李杰,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德惠市公安局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公安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